销售协议

根据 2003 年 6 月 13 日第 25137 号《政府公报》公布的 "远程合同实施程序和原则条例",用户进入本网站和/或登录,即表示其承认并同意已阅读全部使用条款,完全理解其内容并接受其所有规定。


第 1 条--缔约方

1.1.卖方

标题:  ALTINKAYA ELEKTRONİK CİHAZ KUTULARI SANAYİ TİCARET A.Ş.
地址:  HAS EMEK SAN SİT 684.SOK NO:10 İVEDİK OSB OSTİM ANKARA 电话:  0312 395 2768
传真:  0312 395 2772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

1.2- 买方

请在形式发票上注明买方信息。姓名/职称 : 客户职称 地址 : 客户发票地址

电话 : 客户电话 传真 : 客户传真号码客户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客户电子邮件地址

第 2 条--主题

本合同的主题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4077 号)和《远程合同适用原则和程序条例》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涉及买方通过 https://www.altinkaya.com.tr/ 从卖方网站上以电子方式订购的产品的销售和交付,该产品的资质和销售价格具体如下。


第 3 条--协议标的产品

 
3.1- 产品的类型和种类、数量、型号、颜色、含税销售价格(按 x 单价计算)与订购单中说明的一致:3.3 另一方面,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单独向银行确认相关利率和违约利息信息,因为分期付款销售仅使用银行信用卡,利息和违约利息将在银行和买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相关条款范围内根据有效法规的规定适用。

3.4- 交货类型和地址

交货地址:交货地址与形式发票中注明的地址一致。收货人:收货人与订货单中注明的一致。发票地址:发票地址如形式发票中所述;

交货应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以专人递送的方式送达买方的上述地址。即使买方在送货时不在地址,ALTINKAYA 也应视为已满足所有必要条件。因此,因买方延迟收到产品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以及因产品在货运公司等待和/或将货物返还给ALTINKAYA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归买方所有。

运费:运费不包含在产品价格中。货运代理公司代表买方计算运费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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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 一般条款

 4.1- 买方声明,他/她已了解协议标的产品的基本特性、销售价格和付款方式,并已阅读了关于交货的初步信息;www.altinkaya.com.tr and that the necessary confirmation is given in electronic form.
4.2- 合同标的产品在网站初步信息中描述的期限内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地址的个人/组织,这取决于买方对每个产品的结算距离,但不得超过法定的 30 天期限。

4.3- 如果合同项下的产品将交付给买方以外的个人/组织,则卖方不对被交付的个人/组织不接受交货负责。

4.4- 卖方有责任按照订单中规定的资格,完整无缺地交付合同规定的产品。

4.5- 如果因任何原因未支付产品价款或未在银行记录中注销产品价款,则视为卖方已免除交付产品的义务。

4.6- 产品交付后,如果由于非买方过错造成的未经授权人员不公平或非法使用属于买方的信用卡,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未向卖方支付产品价款,则必须在 3 天内将产品发送给卖方,前提是产品已交付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运输费用归买方所有。
4.7-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如天气原因导致运输受阻、运输中断等,卖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合同规定的产品,则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使用其中一项权利取消订单、更换合同产品(如有)和/或推迟交货时间,直至预防性情况消失。如果买方取消订单,买方应在 10 天内一次性以现金支付已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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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 撤回权

自合同标的产品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地址的个人/组织之日起 7 天内,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为行使撤回权,卖方必须在此期限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买方,且产品不得在第 6 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在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必须将原始发票连同将产品交付给第三人或买方的货物交付报告副本退还给卖方。在收到这些文件后的 10 天内,产品价款将返还给买方。因撤销权而退回产品的运费由买方承担。


我们承诺,自收到货物或签订合同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有权拒绝货物或服务而撤销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和刑事责任,也无需提供任何理由,我们承诺自撤销通知送达销售商或提供商之日起收回货物。

根据编号为 385 的税务程序法总公报,为了进行代开发票的退货交易,必须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部分以及我们发送给您的退货部分,并在签字后连同产品一起寄回给我们。

对于以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为了进行退货交易,买方公司必须向卖方公司开具退货发票(不加运费),并连同产品一起寄回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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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 不能使用撤回权的产品

对于根据买方的特殊要求和需求生产的产品,以及/或通过对其进行更改或添加而实现个性化的产品(例如:在其上进行切割、钻孔、制作,根据用户要求生产特殊颜色的产品),买方不能行使撤回权。行使产品撤回权的条件是产品的收缩包装未开封、完好无损,且产品未被使用过。

第 7 条--默认条款

如果双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适用相关条款。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行为,另一方应给予未履行方 7 天的履行期限 。如果在此期间仍未履行,则视为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交付产品和/或终止合同并退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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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条 - 授权法院

买方所在地的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和消费者法庭有权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性由工商部决定。

如果您在发货后取消订单,以第 4 & 5 条为准。 
 
卖方:ALTINKAYA ELEKTRONİK CİHAZ KUTULARI SANAYİ TİCARET A.Ş。买方:已在形式发票中注明。日期: 已在形式发票中注明。